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2522民初19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昌都市湛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卡若国际6幢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6TDJJ1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西藏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扎基中路12号阿里人行职工退休基地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DTQ9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昌都市湛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西藏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