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20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先河正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先河正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19)鲁0725民初26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执20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孟俊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臧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