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1913号
原告:洛阳市明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69055078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华星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市明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宁市华星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明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7元,减半收取4504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