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03民初758号
原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两水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武邑镇青山路6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