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909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汉族,1995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两水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809433831。
法定代表人:刘玉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记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 阳
二O一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康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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