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909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汉族,1995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两水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809433831。

法定代表人:刘玉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记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二O一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康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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