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3财保38号
申请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两水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霍城县朝阳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营业部(账号×××)银行存款6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营业部(账号×××)银行存款600000元。
保全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范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