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2032号之一
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马久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臣,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市开平区。
第三人:**市浩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金土地文化商业中心A座一层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第三人**市浩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杜宝忠
人民陪审员 薛小峰
人民陪审员 雷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