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浩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市浩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2031号之二

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马久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臣,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开平区。

第三人:**市浩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金土地文化商业中心A座一层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第三人**市浩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荣

人民陪审员  薛小峰

人民陪审员  雷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业

书记员赵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