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661号之二
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6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