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6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