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6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