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23民初3957号
原告:辽宁润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3190755810,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4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平县大羊镇西**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3ME0482311F,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大羊镇西**。
法定代表人:***,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大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辽宁润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大羊镇西**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辽宁润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610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东平县大羊镇西**易地扶贫搬迁太阳能、壁挂炉配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东平县大羊镇西**易地扶贫搬迁太阳能、壁挂炉配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中430台壁挂炉的采购和安装,合同价款为1279220元,最终结算数量按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实际安装数量计算;付款方式为,项目签订完合同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15%为预付款,安装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转为质保金,质保期(验收合格后36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如因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对其它相关事项也作了约定。嗣后,原告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共计采购安装壁挂炉357台,并于2019年1月22日验收合格335台,2019年7月18日验收合格21台,上述356台目前也过36个月的质保期,2020年1月8日验收合格1台。经双方确认,最终确定结算价格为1060950元,原告累计开具增值税发票1075900元。截止2010年10月10日,被告已支付价款450000元,尚余价款610950元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就被告所欠款项的支付问题与其进行多次协商,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平县大羊镇西**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辽宁润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款591100元(含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4955元。开户名:辽宁润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账号:4250101001********),其余款项原告放弃。
二、如被告不按上述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按照拖欠价款61095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5元,由原告辽宁润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