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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津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七医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8178号 原告大连津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38号。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旸、***,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七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80号。 原告大连津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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