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557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44147C。(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7383A。(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以下简称第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津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732777683W。(以下简称第四被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津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 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