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03民初3004号
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乌鲁木齐文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文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5元,减半收取3882元,诉讼保全费2675元,合计6557元,由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