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文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祥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文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6134号
原告:乌鲁木齐祥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友好路同心园南一巷143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祥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文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小区E4号楼1711室。
法定代表人:熊桂兰,乌鲁木齐文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祥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文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祥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祥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祥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祥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