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164号
原告:******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友好路同心园南一巷**。
法定代表人:徐凌云,******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德汇万达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熊桂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艳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