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0246号
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66号附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180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8535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95元,减半收取为1156.47元,诉讼保全费1022.47元,由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 鲟
书 记 员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10246号
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正街华润广场A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1801Q。
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北碚区蒸家岗镇同熙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853551。。
本院在审理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47元,减半收取578.24元,由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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