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4441号
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88号重庆中帆(走马)国际石材城CA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180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柯翌(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RFQT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奇柯翌(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5.54元,减半收取计22972.77元,由原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