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88号重庆中帆(走马)国际石材城CA1-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