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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1245号 原告:***,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180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怡置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UMT4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怡置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