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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03民初94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诉被告***、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现原告***、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48.5元,原告***、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