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3民初38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辽宁金菲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马古矿社区。
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21011308531095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辽宁金菲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