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9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常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晋陵中路**(长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荣幸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常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1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常州常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管 波
审 判 员 许俊梅
审 判 员 赵 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尚
书 记 员 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