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11762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波,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28号(浙江超越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AB126A。
法定代表人:高建海。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珂,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防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以被告主体起诉有误且涉案纠纷应按工伤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亦贝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包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