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6777号
原告:青岛万顺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7F7ATK7R。
法定代表人:马淑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2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30102G。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后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6333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青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王沙路1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8224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泽润九久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XK20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万顺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青岛青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泽润九久玖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顺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