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91民初6号
原告:江苏泰诺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敬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诺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泰诺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旭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