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6民初1840号
原告: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玉兰大街东方明珠商务中心A1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后楼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响石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财产保全费1867元,合计5340元,由原告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