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6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左某某,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
申请执行人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左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26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辉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