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

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某1、*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1326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执行人:曹某1,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8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7日,住淅川县。
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某1、*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1326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曹某1自愿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金银花苗木款175350元,被告*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曹某1、*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8699.37元,本院已扣划8699.37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530元后余6169.3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有思迪牌汽车(车牌号为:*R3F967),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牌汽车(车牌号为:*RAL128),福特牌汽车(车牌号为:*R88Z77),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1年7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曹某1、*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曹斐
执行员:*卓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