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3民初226号
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号天来大酒店第10幢6层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永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九重镇唐王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0元,由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