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326699962552E。 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7月27日,原告***申请追加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并撤回对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9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淅川县福森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9月24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