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9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嘉德大厦1号楼1门1303号。
法定代表人:邱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正,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靳久林,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审被告:林书梅,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原审第三人:孙强,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久林、林书梅,原审第三人孙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岳文君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