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嘉德大厦1-1-1303。
法定代表人:翟将,经理。
被执行人:喜多郎(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AH031房间。
法定代表人:钱建涛。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喜多郎(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804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喜多郎(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4月19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喜多郎(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喜多郎(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喜多郎(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和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