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386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道七号473-B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山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本法律文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