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经查,2015年1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以(2015)深中法破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被执行人管理人的破产清算。
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计 晴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闫志贺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