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破字第5-5号
本院查明,中航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美元300万元,股东为深圳市中航电脑有限公司(持股5%)和VALUEPLUSASSETSLIMITED(持股95%)。2015年1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航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到中航公司财产、证照、财务账册及重要文件等。经管理人委托审计,中航公司账面资产为72423953.33元,负债121755104.07元,净资产为-49331150.74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49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140185563.77元。管理人对中航公司员工申报的劳动债权进行了调查并予以公示,确认中航公司职工债权金额为3912228.44元。2016年3月25日,本院裁定宣告中航公司破产。2018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认可《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此次可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为现金3597425.85元。管理人已按该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经过该次分配,鸿泰源公司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为56.05%,普通债权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管理人完成接管、审计、清理财产及审核债权等清算工作。中航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申请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破产申请费17789.71元,从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龙光伟
审判员 霍 雨
审判员 谢继宇
书记员 杨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