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破字第5-2号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裁定受理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6年3月16日,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中航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中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中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美元3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楼宇智能化系统的研究开发,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及系统集成,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电脑、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摄像器材及周边设备、配件的研发、批发、进出口。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中航公司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论,截至2015年4月30日,中航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2423953.33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21755104.07元,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9331150.74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另,本院受理该案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的申请。
宣告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