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5)深中法破字第5号
申请人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债权合法成立,而被申请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依据已经生效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457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等。因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我院作出(2013)深中法执字第939-1号民事裁定,以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还主张,依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其8030958.55元货款等。
一、受理申请人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尧
代理审判员 徐雪莹
代理审判员 鄢宁娟
书 记 员 钟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