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413号
原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故原告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为了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和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35元,由原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
代理审判员 王静
法官 助理 金龙
书 记 员 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