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初636号
原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诉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第三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蔡苌宁,被告三峡集团委托代理人冯选群、廖树明,第三人中航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虽原告世纪公司借用第三人中航公司资质投标被告三峡公司工程所涉及的合同均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相关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合同约定其权利义务,但是原告对于涉案两项工程进行了实际维修维保工作,被告三峡集团亦对维修工作进行了确认,原告的维保行为实际已经构成无因管理。且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了工程维修维保涉及的应付价款1185701.44元,被告亦表示愿意支付,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维修和维保服务应当支付对价。但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并无明确约定,且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在本案诉讼前向被告主张过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对各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本案涉案的工程为三峡大厦安全防范、一卡通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一卡通工程”)和三峡大厦楼宇自控及智能照明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自控工程”)。两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原告世纪公司,发包人三峡集团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
一卡通工程已于2013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自控工程已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本案庭审中,原告世纪公司与被告三峡集团均当庭确认,世纪公司对于涉案工程的维修维保工作已经完成,原被告双方确认维修维保应支付的金额为1185701.44元,且已经达到支付条件。
再查,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支付维修维保金额约定相关利息,在本案诉讼前亦无证据显示原告曾向被告追收过上述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应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价款1185701.4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7.93元,由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雪 松
审判员 霍 雨
审判员 谢 继 宇
书记员 叶浪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