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辖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汇林阁西区5-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550号第二政务办公区A1单元。
法定代表人:韦建华,局长。
上诉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9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管辖约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合肥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北广场精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双方达成的合同与级别管辖规定,能够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二、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因此本案也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专属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合肥市站,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