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6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汇林阁西区5-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春,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550号第二政务办公区A1单元。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6元,减半收取5153元,由上诉人安徽创始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俞文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