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MA0PXPYJX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产业园区B19幢010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R77W29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10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2022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杲丽娜
书 记 员 沙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