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MA0PXPYJX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产业园区B19幢010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R77W29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10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2022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杲丽娜 书 记 员  沙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