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执保171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MA0PXPYJX2,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产业园区B19幢0105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4,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605××××8746账户在24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二、将被申请人赤峰众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1505××××0710账户在24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三、将申请人***作为担保的蒙D9××××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