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22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2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6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3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人民币9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书记员  顾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