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6179号
原告: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蒋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圣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张,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伟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晶雯
书 记 员 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