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445号
申请人: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苏州市娄门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55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桐泾南路717号。
申请人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