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荣幸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吴民二初字第0421号
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双桥村14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荣幸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长桥镇新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荣幸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8491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4211元,由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