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一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4346478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6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北省***。
恩施市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鄂2825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51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4元、执行费40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5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