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780号
原告:恩施市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一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4346478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奔雷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6MA4CUD1J60。
经营者:***,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住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98号。
原告恩施市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咸丰县奔雷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1月5日,恩施市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施市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市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